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我局于2021年7月8日對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紹興市越城鋒煒印刷廠依法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詳見附件)。
上述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六十日內向越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越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doc
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十三日